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多少条是违法嫌疑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2-14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违法嫌疑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规定,主要见于该规定的第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1. 回避申请的主体与对象:

    • 违法嫌疑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回避申请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2. 回避申请的理由:

    • 违法嫌疑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 回避申请的程序:

    • 违法嫌疑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调查期间提出。
    •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违法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调查。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回避制度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制度。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应当回避,以避免偏见和不当影响。
  • 法律建议:
    • 如果您作为违法嫌疑人,认为办案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
    • 在提出回避申请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申请。
    • 如果回避申请被驳回,您可以考虑申请复议,但需注意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调查。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办案人员确实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甚至导致案件被撤销或改判。
  • 如果违法嫌疑人滥用回避申请权利,无正当理由多次提出回避申请,可能影响案件的正常调查进程,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