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的时间-唐宁世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劳动纠纷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的时间一般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不过,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具体时间要求上的差异,以下为你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这为追加被申请人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样规定了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申请或被通知参加仲裁活动,进一步保障了追加被申请人的合法性。

常见需要追加被申请人的情形

  1. 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共同当事人。若只列了其中一方,另一方可能需要被追加。例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到某企业工作,发生纠纷后,若发现用工企业也存在责任,可追加该企业为被申请人。
  2.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若只对合并或分立前的用人单位申请仲裁,应追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比如,A公司合并了B公司,劳动者原本与B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此时可追加合并后的A公司为被申请人。
  3. 企业挂靠经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被挂靠单位为当事人。若未将被挂靠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则可以追加。例如,个人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其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发生劳动争议,若未将被挂靠的建筑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可申请追加。

追加被申请人的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被申请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包括各方的基本信息、申请追加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例如,要写明原被申请人是谁,拟追加的被申请人是谁,以及追加的原因,如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等。
  2. 仲裁委审查: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考察追加的被申请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审查通过,才会进入下一步程序。
  3. 通知被追加人:若仲裁委认为应当追加,会向被追加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告知其参加仲裁的权利和义务。被追加人在收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仲裁活动。

注意事项与特殊情况

  • 确保利害关系:在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时,必须确保该第三方与案件处理结果确实存在利害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存在利害关系,仲裁委可能不会批准追加申请。
  • 合理时间内提出:追加被申请人的申请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以避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临近仲裁庭辩论终结才提出,可能会导致程序拖延等问题。
  • 程序调整:追加被申请人后,仲裁委员会可能会重新安排仲裁时间或进行其他必要的程序调整。比如,可能需要重新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庭时间等。
  • 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在劳务派遣产生的争议中,通常应同时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被申请人,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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