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离职又入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法具体应用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强制性的,它确立了试用期的唯一性原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重复约定试用期来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虽然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这并不构成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的理由。因为试用期的设定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基于具体的岗位。一旦劳动关系建立,无论劳动者后续从事何种岗位,都应视为在同一劳动关系框架内,因此不应重复约定试用期。
此外,我还注意到有一些早期的劳动部文件或通知中可能提到“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表述。然而,这些文件或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因为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劳动法规。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还可以引用一个实际案例: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立场和态度。
综上所述,无论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公司不应与该员工在第二次入职时重新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