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开具的18种证明的法律规定-刘颍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行政纠纷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不再开具以下18种证明,这些证明的出具责任已明确由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承担,或通过已有证件及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1. 身份信息类证明: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已能证明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无需公安机关再出具额外的身份信息证明。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可直接按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相关部门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身份。
    • 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已在身份证和户口簿上明确记载,无需额外证明。
  2. 亲属关系与婚姻状况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对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如能通过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件足以证明的,无需派出所再出具证明。特殊情况如涉及历史户籍档案资料等无法通过现有法定证件证明的,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出具,但一般不再主动开具。
    • 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部门,公民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应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派出所不再承担此项证明职责。
  3. 户籍与居住证明:

    • 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使用这些证件足以证明身份,无需再开具户籍证明。特殊紧急情况下,如居民身份证丢失且办事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派出所可视情况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 实际居住地证明:应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此类证明。
  4. 生存与死亡证明:

    • 生存(健在)证明:确定公民生存状态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其负责确定,公安机关不予出具健在证明。
    • 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出具死亡证明。
  5.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非法定情形下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除因特殊情形(如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等)且有法律政策依据外,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企业自行要求的不予出具。
  6. 其他特定证明:

    • 健康情况、伤情证明:由卫生机构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残疾人证申办、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证明:由残联等相关单位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保险事故证明: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处理,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申请人可据实提供报刊登记、电视播报等能够证实的相关材料办理补领手续,公安机关仅出具报案登记证明,不证明实际丢失情况。
    •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应由本人据实填写相关表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察考核,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居民就业、收入状况证明:应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或通过公积金、社保缴纳凭证来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 出国(境)人员是否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应由工商部门出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法律背景与建议: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轻基层派出所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公民在遇到需要证明的情况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正确的部门或机构寻求帮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例如,如果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应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等证明文件;如果您需要证明亲属关系,且能通过户口簿等法定证件证明的,则无需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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