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明确不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另一类则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已经能够证明的事项。
首先,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出具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8种情况:
-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造成的姓名填写错误,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应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 偿还能力证明;
-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 不在户口登记内的亲属关系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应由民政部门出具);
- 身份证丢失证明;
-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实际居住地证明(应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 保险事故证明;
- 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
- 对个人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 非组织行为索取的现实表现证明;
- 房产情况证明(应由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
- 个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要求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其次,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已经能够完全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 公民姓名;
- 公民曾用名;
- 公民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包括15位升至18位的证明);
- 公民民族成份;
- 公民出生日期;
- 公民出生地;
- 公民籍贯;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以及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只要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派出所也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不予出具的证明种类较多,主要涉及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居住情况、财产状况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多个方面。在需要相关证明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出具机构或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