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出具的证明有哪些-冯忠山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不予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明确不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另一类则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已经能够证明的事项。

首先,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出具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8种情况:

  1. 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造成的姓名填写错误,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应补办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4.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 偿还能力证明;
  6.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应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7. 不在户口登记内的亲属关系证明;
  8. 婚姻状况证明(应由民政部门出具);
  9. 身份证丢失证明;
  10.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 实际居住地证明(应由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
  12. 保险事故证明;
  13. 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
  14. 对个人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 非组织行为索取的现实表现证明;
  17. 房产情况证明(应由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
  18. 个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要求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其次,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已经能够完全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1. 公民姓名;
  2. 公民曾用名;
  3. 公民性别;
  4. 公民身份号码(包括15位升至18位的证明);
  5. 公民民族成份;
  6. 公民出生日期;
  7. 公民出生地;
  8. 公民籍贯;
  9.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此外,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以及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只要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派出所也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不予出具的证明种类较多,主要涉及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居住情况、财产状况以及违法犯罪记录等多个方面。在需要相关证明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出具机构或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