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是否因春节假期顺延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试用期截止日(2月15日)为工作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以自然日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若2月15日为正常工作日,即使春节假期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仍按原定截止日(2月15日)结束,用人单位应在当日或之前完成转正评估并书面通知员工。
若试用期截止日(2月15日)为春节假期内
若2月15日恰逢春节法定假日(如调休后的假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届满日”,试用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例如2月18日)。此时用人单位应在顺延后的日期前完成转正手续。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
若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明确是否转正,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按期转正,需按正式员工待遇支付薪资。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