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可以定第3名吗-唐章富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婚姻家庭

在探讨“评定分离”是否可以定第3名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评定分离”的具体含义和实施流程。

“评定分离”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在于将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分离开来。具体来说,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这一步骤中,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择优,即选出他们认为最符合招标要求的几家投标单位,但并不对这些单位进行排名。

接下来,定标的环节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通过抽签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这一步骤增加了随机性,有助于遏制评委的绝对权力,并增加串通投标的难度。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评定分离”可以定第3名吗?

根据“评定分离”的定义和实施流程,评标委员会只是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不进行排名。而定标环节则是由招标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因此,在“评定分离”的制度下,并不存在直接“定第3名”的说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是在定标环节由招标人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的,而不是由评标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直接指定的。

所以,如果您是在询问在“评定分离”的制度下是否可以人为地指定某家单位为第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评定分离”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增加公平性和随机性,防止人为操控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