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介绍人做主犯怎么处理-贾卫龙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经济纠纷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介绍人若被认定为主犯,将面临与主犯同等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定性、量刑标准、辩护要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介绍人可能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04条及司法解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犯通常指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或直接实施核心行为的人员。介绍人若满足以下条件,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1. 积极参与犯罪策划:如主动联系上下游、设计骗税流程、分配赃款等;
  2. 控制关键环节:如掌握虚假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核心证据的来源;
  3. 分赃比例较高:若介绍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与直接实施骗税行为的人员相当;
  4. 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如介绍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直接导致骗税成功,且数额巨大。

案例参考:在(2020)沪刑终123号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中间人,不仅联系虚假外贸公司,还伪造购销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与直接操作退税的人员同处刑罚。

二、量刑标准:主犯的刑事责任

若介绍人被认定为主犯,量刑需结合骗税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1. 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2.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特别提示:若介绍人同时具备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等情形,可能从重处罚。

三、辩护要点:如何争取从宽处理

若介绍人希望减轻责任,可从以下角度辩护:

  1. 区分主从犯:强调自身仅起辅助作用(如仅传递信息、未参与核心环节),争取认定为从犯;
  2. 主观恶性较低:如被欺骗参与、未获利或获利极少;
  3. 立功表现:如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等;
  4. 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获30%以下量刑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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