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财政评审的效力-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6-02-07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财政评审条款的效力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其效力认定通常涉及以下核心要点:

  1. 财政评审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合同条款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三个条件方为有效。若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中标合同必须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则该条款原则上有效。
    例外情形:若财政评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评审主体、范围或期限),或评审结果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如低于成本价),可能因显失公平或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2. 财政评审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平衡
    合同自由是民法基本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公共利益,需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约束。若合同已明确约定财政评审条款,且评审主体、程序符合地方财政规定(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则该条款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评审结果结算。
    风险提示:若合同未明确评审细节(如评审标准、异议处理机制),或评审机构超越职权范围评审,可能引发争议。此时,法院可能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对评审结果进行合理性审查。

  3. 财政评审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若一方对财政评审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依据工程图纸、竣工图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认定。
    实务要点:财政评审结果并非绝对终局性证据,若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法院可能不采信评审结果,转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建议:

  •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财政评审的主体、程序、期限及异议处理机制,避免条款模糊导致争议。
  • 履行阶段:保留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单等证据,确保财政评审依据充分。
  • 争议解决阶段: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及时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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