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验收条件 破产管理人有无义务准备竣工验收-吴多多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在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有义务准备竣工验收,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破产管理人职责角度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若工程属于债务人财产,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如已完成施工、资料齐全等),管理人有义务推动验收程序。这是因为:

    • 验收是确认工程合法性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财产价值评估和后续处置(如拍卖、转让);
    • 管理人需对债务人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避免因未验收导致财产贬值或产生额外责任(如逾期交房违约金)。
  2. 从合同履行角度
    若工程涉及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选择继续履行:管理人应完成验收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 选择解除合同:若合同已无法履行或无经济价值,管理人可终止合同,但需依法处理已完工部分(如申请验收以明确责任边界)。
  3. 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
    验收结果直接影响工程能否投入使用或变现,进而影响债权人受偿比例。管理人若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

实务建议:

  • 管理人应优先审查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材料,评估验收可行性;
  • 若条件成熟,及时组织施工方、监理方等参与验收,并留存书面记录;
  • 遇阻时(如施工方不配合),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履行或通过诉讼确认权利义务。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合同条款、工程现状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