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刑法343条非法采矿罪中,“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这一情节,是包含两次行政处罚的。即,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已经因为非法采矿行为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那么就符合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律背景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特定矿区及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其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律明确规定了包括“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这一情形。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特别是针对那些屡教不改、持续违法采矿的行为人。通过设定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律旨在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具体应用与建议:
对于行为人而言: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为人符合“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这一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巨大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那么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更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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