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包不包含已经行政处罚的-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6-02-05 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包含已经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但不包含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的“三次以上”并未排除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都应当计入“多次盗窃”的统计范围。

法律原则角度

  • 打击惯犯原则: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入“多次盗窃”,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多次实施盗窃的惯犯、常习犯。这些行为人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将其多次行为累计评价,可以更准确地认定其犯罪性质,从而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某一盗窃行为已经被判处刑罚,那么就不能再重复评价并将其算入“多次盗窃”内进行定罪量刑。但对于仅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

实际案例角度

以小朱的案例为例,小朱在两年内有多次盗窃行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盗窃后,因其盗窃数额较小,均被给予了行政处罚。第三次小朱再次实施盗窃,此次盗窃数额依旧未达较大标准。在处理时,警方将前两次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纳入了“三次盗窃”的统计范围,并认定小朱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即便盗窃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的。

特殊情形说明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包括两次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次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多次作案”的统计范围,并据此以多次作案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这并不违法,因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性质不同,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再作刑法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过,在量刑时要注意刑期的折抵,以充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建议:

  • 如果您或他人涉及多次盗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都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 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盗窃辩护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