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离职日期没到是否可以提前走”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障,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替代人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并且用人单位在收到申请后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要求您继续履行更长时间的劳动义务,那么在预告期内,用人单位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让您提前离职的。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您,而是在您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您继续工作至离职日期的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您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写明了离职日期,并且用人单位也在辞职书上审批同意了该离职日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您未到辞职书上约定的离职日期前,是不能单方决定让您提前离开的。否则,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辞退,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如果您的离职申请已经被用人单位批准,并且没有明确约定离职日期,或者虽然约定了离职日期但用人单位同意您提前离职,那么您是可以提前走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同意了您在离职申请中写明的离职日期,并且没有表示同意您提前离职,那么您最好还是按照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总的来说,离职日期的确定和提前离职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