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体制改革后,若申请人仍向原复议机构提交复议申请书,原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告知申请人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交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改革文件,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职责已集中至特定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或政府统一设立的复议机构)。原复议机构若不再具有受理权限,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及正确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此举旨在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避免因机构调整导致复议申请“无人受理”。
转送申请材料至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可选)
若原复议机构与新复议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协作机制,且申请人误投材料的行为非主观故意,原机构可协助转送申请材料至正确机关,并同步告知申请人转送情况。但需注意,此行为非法定义务,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便利。
对已受理的案件继续审理(特殊情形)
若复议体制改革前原机构已依法受理申请,且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在途案件由原机构继续审理”,则原机构应完成审理并作出决定。但此类情形需以地方具体改革方案为准,实践中需核查当地过渡期政策。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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