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给被挂靠人提供的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时,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且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时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的发票若符合业务实质(如存在真实交易、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则不应被认定为虚开。但若存在资金回流、交易不真实等情形,即使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双方仍可能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若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经营,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
若挂靠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管理费且不参与实际业务,此时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的发票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如虚构业务、资金空转),则双方均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挂靠人作为开票方可能承担“为他人虚开”责任,被挂靠人作为受票方可能承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责任。
责任划分的关键因素
法律后果
建议:若遇到此类问题,需立即整理交易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据等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同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与税务局沟通并申请听证,避免责任扩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