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溯及力采取什么原则-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27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我国法律溯及力所采取的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刑法领域,并且是一个相对专业且深入的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主要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那么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上,存在一些特殊的讨论和观点。有观点认为,追诉时效溯及力应适用“从新兼从旧”原则。这主要是因为追诉时效制度是国家刑罚权合法启动的程序性制度,与实体法上的“犯罪”成立要件有所不同。追诉期满并不代表行为丧失不法性,而是表示国家不再启动和向前推进刑事追诉程序。因此,在追诉时效的溯及力上,有观点主张应适用“程序从新”原则,即原则上贯彻“从新”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行为与追诉期限届满均发生在旧法期间)适用“从旧”原则。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从新兼从旧”原则主要是在追诉时效的特定语境下提出的,并不改变我国刑法整体上关于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仍然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来处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