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什么原则-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1. 从旧原则:

    • 原则上,对于行为人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行为,应适用行为时的旧刑法。这是因为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精神的遵循,也保障了公民对行为时法律的信赖利益。
  2. 从轻原则:

    • 如果新刑法规定的处罚比旧刑法更轻,或者新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而旧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则应适用新刑法。这一规定是基于“有利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原则,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权,给予被告人更为有利的法律评价。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在新刑法生效前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在旧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然而,在新刑法中,该行为的刑罚被减轻,或者新刑法根本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刑法来处理该行为,即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这一行为,按照新刑法中较轻的刑罚或者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了实际需要,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你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