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工资押一付一”且1月10号上班的情况下,工资发放时间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常见情况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约定了工资发放周期
例如约定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那么1月10日入职的员工,首次工资发放时间可能为2月10日(发放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工资)。但需注意,若公司实行“押一付一”制度,即“押”1月部分工资(如1月10日至1月31日工资)在2月发放,“付”2月工资在3月发放,这种操作需满足以下条件:
-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押一付一”的具体规则(如押哪部分工资、何时补发);
- 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要求(即不能将1月工资完全拖延至3月发放);
-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押”的工资导致实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则违法)。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
- 若公司默认每月固定日期发工资(如每月15日),则1月10日入职的员工,首次工资可能随2月15日发放(发放1月10日至1月31日工资);
- 若公司无固定发薪日,则需与员工协商确定,但不得无故拖延超过一个月(否则可能涉嫌拖欠工资)。
“押一付一”的合法性边界
- 合法情形:若“押”的是部分工资(如扣除绩效、奖金等非固定部分),且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补发时间(如离职时补发),可能被认可;
- 违法情形:若“押”的是全部或大部分工资(导致实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或未约定补发时间,或以“押金”名义变相收取财物(如要求员工交现金作为“押金”),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禁止扣押证件或收取财物)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不得克扣工资)。
建议:
- 优先查看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资发放的条款,确认“押一付一”的具体规则;
- 若公司未明确约定或规则违法,可与公司协商调整,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拖欠工资可主张加付50%-100%赔偿金);
- 保留入职通知、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具体条款解读、维权流程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