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以约定公摊部分使用权力吗-齐鹏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合同纠纷

合同中可以约定公摊部分的使用权力,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性质角度
    公摊面积(如电梯间、走廊、设备间等)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合同中约定公摊部分的使用权力,本质上是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对共有部分使用规则的协商,法律并不禁止此类约定,但需以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

  2. 合同效力角度
    若合同双方为业主与开发商(如购房合同),或业主之间(如业主公约),约定公摊部分的具体使用方式(如某业主专属使用某区域、使用时间限制等),需满足:

    • 目的合法性:不得将共有部分变为专有部分(如将公共走廊改为私人储物间),否则违反《民法典》第278条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
    • 程序合法性:若涉及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规则变更,需按法定程序表决(如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内容明确性:约定需具体、可操作,避免模糊条款导致纠纷(如“某业主可优先使用电梯间”需明确使用时间、范围等)。
  3. 实践操作角度

    • 开发商与业主的约定:若开发商在售房时通过合同约定公摊部分的使用规则(如广告位、停车位分配),需在合同中明确告知业主,且不得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共有部分应明确公示”的规定;
    • 业主之间的约定:业主可通过《管理规约》或补充协议约定公摊部分的使用,但需经法定程序通过,且不得与法律法规冲突(如约定“某业主永久独占某区域”因违反共有性质而无效);
    • 物业与业主的约定: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共有部分,其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可约定具体使用规则(如清洁、维护责任分配),但需以服务合同为基础,不得擅自处分共有部分权益。
  4. 风险提示

    • 若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如将消防通道划为私人使用),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 若约定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如某业主独占电梯导致他人无法使用),其他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
    • 约定不明确时,易引发纠纷(如“合理使用”的界定),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建议:若需约定公摊部分使用权力,应结合具体场景(如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设计条款,明确使用主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咨询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