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写错可以不给评标费吗-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合同纠纷

评标报告写错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拒付评标费的合法理由,是否支付需根据具体情形和合同约定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
    若招标文件或评标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评标报告存在错误时委托方有权拒付费用”,则需按合同执行。但需注意:

    • 合同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例如不得存在“无论错误大小均不付费”等显失公平的条款;
    • 若错误属于轻微笔误(如日期写错、数据单位错误等),且未影响评标结果实质公正性,委托方以此拒付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2. 错误性质与因果关系

    • 程序性错误:如评标委员会组成违规、未按规定回避等,可能直接导致评标无效。此时若因评标专家过错导致重新评标,委托方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追究专家责任,但拒付费用仍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 实体性错误:如计算错误、评分标准适用错误等,若未改变中标结果,委托方通常需支付费用,但可要求专家修正报告并承担修正成本;若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委托方可主张专家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但需证明损失与错误的直接因果关系。
  3. 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评标专家享有“获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除非存在重大过错(如收受贿赂、故意歪曲事实等),否则单纯报告错误不构成剥夺报酬的合法事由。实践中,委托方更倾向于通过扣减部分费用(如10%-30%)或要求专家出具修正说明的方式处理,而非完全拒付。

建议行动:

  1. 委托方应首先核查合同条款,明确费用支付条件与违约责任;
  2. 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与专家协商扣减部分费用或要求修正报告;
  3. 若专家拒绝配合且错误影响重大,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或通过诉讼/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合同条款或错误类型,可直接向我提供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