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时承租方两人其中一个人签字有效吗-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解除租赁合同时,若承租方为两人,仅其中一人签字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租赁合同系两人共同承租,且解除合同需两人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解除需双方共同签字”或合同性质为共同承租(如两人共同使用租赁物、共同支付租金),则仅一人签字可能因“意思表示不完整”导致解除行为效力存疑。此时,未签字方可能以“未同意解除”为由主张合同继续有效,出租方需举证证明签字方已获另一方授权(如书面委托书、事后追认等),否则可能承担合同未解除的后果(如继续支付租金)。

  2. 若租赁合同虽为两人承租,但解除行为可由一方单独完成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需双方共同签字,且实际履行中一方可独立行使权利(如一方实际使用租赁物、支付租金,另一方未参与),则签字方可能被认定为“有权代表承租方解除合同”。此时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 表见代理情形:若出租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签字方有权代表另一方(如另一方曾授权签字方处理租赁事宜、签字方长期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则解除行为可能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力(《民法典》第172条);
    • 无权代理情形:若签字方无明确授权,且另一方事后拒绝追认,则解除行为仅对签字方有效,另一方仍需受合同约束,出租方可能需向签字方主张权利,或面临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3. 若租赁合同为两人“连带承租”
    若合同约定“两人对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如共同支付租金、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则出租方有权选择向任一方主张权利。此时,一方签字解除合同可能被视为“代表承租方整体”的意思表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签字方明确表示“代表双方解除”;
    • 出租方接受签字时无异议;
    • 未签字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如通过书面通知、诉讼等方式主张解除无效)。
      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另一方仍可能主张解除无效。

实务建议:

  • 出租方:要求承租方两人共同签字解除合同,或要求签字方提供另一方的书面授权;若仅一人签字,需留存证据证明另一方知情且未反对(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
  • 承租方:若仅一人签字解除,另一方需及时书面确认或拒绝,避免因默示行为被推定为同意解除;若未签字方不同意解除,可向出租方发出书面异议,并保留合同继续履行的证据(如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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