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人生前以买卖形式实际为赠与房屋,且未收取钱款,子女在老人去世后一般不可以起诉要求受赠人支付房款。不过,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从赠与合同生效及履行角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老人生前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受赠人,但实际未收取钱款,这可以视为老人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只要该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且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合同就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子女无权再要求受赠人支付房款。
例如,张爷爷生前将一套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孙子小张,但明确表示不要钱,就是送给小张的。之后张爷爷去世,张爷爷的子女就不能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小张要求支付房款,因为实际上双方是赠与关系,且赠与已经完成。
从子女继承权角度分析
子女对老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遗产是指老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上述赠与行为中,房屋已经在老人生前完成过户,其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老人,也就不再是老人的遗产。所以,子女不能以继承遗产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或支付房款。
特殊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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