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工会规定的节假日慰问品是否可以由职工福利费发放”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会规定的节假日慰问品确实可以通过职工福利费(这里特指工会经费中的一部分)来发放。根据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地工会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在逢年过节时,是有权向职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的,这是工会经费的正常使用范畴之一。
具体来说,这些慰问品应当符合节日习惯,可以是与节日相关的物品,也可以是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关于发放的标准,虽然全国总工会给出了“少量”的总体原则,但具体的发放金额和标准则由各省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在某些省份,工会可能会规定在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7个法定节日,可用工会经费发放慰问品,且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也有相应限制。
此外,职工福利费的来源也是明确的。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支出通常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于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来自福利基金,从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中提取。而工会所发放的福利,则主要来自工会经费,这包括工会会员每年上缴的会员费和单位每月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职工福利费并不是硬性规定必须由企业开支,但职工的正常福利应该得到保障。企业应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工会规定的节假日慰问品是可以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的一部分)来发放的,但具体发放标准和金额需根据当地工会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