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高考期间因停工仍可以要求支付工资,但需分情况讨论:
若停工是用人单位的合法安排且非劳动者原因导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高考期间政府要求考场周边工地停工,属于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若停工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1个月),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若停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
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停工安排(如调休、补假等),且劳动者同意在停工期间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按约定支付工资。例如,用人单位为配合高考主动停工,并与劳动者约定停工期间工资照发,则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停工且未依法支付工资
若用人单位以高考为由单方面停工,且未与劳动者协商或未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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