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取消监事会 股东会表决程序与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公司事务

结论:科大讯飞取消监事会股东会表决程序与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其治理结构调整具备合法性基础。以下从表决程序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法律意见支持及行业影响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表决程序合法性: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

  1. 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新闻背景,科大讯飞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01条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并行模式,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对中小股东参与权的保障要求。

  2. 参会股东资格与表决权计算
    本次会议参会股东代表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864%,虽未达50%以上绝对多数,但《公司法》第103条仅要求“特别决议(如修改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普通决议(如监事会调整)仅需过半数。新闻中未明确议案类型,但结合“五项议案均获压倒性支持”的表述,可推断程序合法。

  3. 议案内容合法性
    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职权,需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职权包括“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而监事会调整属于公司治理结构变更,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因此,议案内容未超出股东会决策边界。

二、表决结果有效性:高票通过符合法定比例

  1. 赞成票比例
    新闻披露,核心议案(如修订《公司章程》)获99.5814%赞成票,远超《公司法》第103条要求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标准。即使中小股东同意比例均超98.8%,亦表明决议获广泛支持,不存在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如《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程序违反章程”)。

  2.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
    网络投票股东占比20.8483%,且中小股东同意比例与整体高度一致,说明决议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公司治理结构调整需平衡各类股东权益,本次表决结果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法律意见支持:第三方见证确认合法性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表决程序与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律师见证作为独立第三方评估,进一步强化了决议的合法性基础,排除程序瑕疵或内容违法的可能性。

四、行业影响与合规性延伸思考

  1. 治理模式创新趋势
    科大讯飞取消监事会、改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职权,符合国际公司治理趋势(如单层制治理模式)。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第69条,未来可能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治理结构,本次调整具有前瞻性。

  2. 潜在风险与合规建议

    •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需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8条要求的独立性标准(如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 职权承接完整性:原监事会职权(如财务监督、董事高管行为监督)需全部转移至审计委员会,避免出现监督空白。
    • 章程修订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修改章程需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总结:科大讯飞本次治理结构调整在程序与实体上均符合现行法律框架,其高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及律师见证意见进一步巩固了合法性。公司需在后续实施中确保审计委员会职能到位,并完成章程修订的法定备案程序,以全面规避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