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众合科技于2025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结合新闻背景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通讯表决方式的合法性依据
《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5条,董事会会议可通过现场、视频、电话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通讯表决(如电子邮件、书面传签)属于法律允许的表决形式,前提是需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留存表决记录。众合科技公告中明确“以面签或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审议表决”,符合该条款要求。
《公司章程》的配套规定
众合科技《公司章程》第XX条(需结合具体章程条款)通常会对董事会表决方式作出细化规定。若章程未禁止通讯表决,或明确允许以书面形式审议议案,则此次会议程序合法。从公告内容看,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议案并完成表决,程序与章程一致。
二、会议召集与表决程序的合规性
会议通知的时效性
根据《公司法》第114条,董事会会议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众合科技于9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送达通知,9月29日召开会议,间隔7日。此处需注意:
表决权行使的完整性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加10人,同意票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此次选举董事议案以全票通过,程序无争议。
三、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与风险提示
通讯表决的“充分发表意见”要求
法律要求通讯表决需保证董事“充分发表意见”。若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议案并要求回复表决结果,而未提供讨论渠道(如电话会议),可能被质疑未满足“充分讨论”要求。但众合科技公告中提及“面签或电子邮件送达方式”,若“面签”部分包含现场讨论环节,或电子邮件中附有议案说明及董事反馈记录,则程序合规。
章程对表决方式的特别限制
部分公司章程可能规定“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必须现场表决”。若众合科技章程有此类限制,则此次通讯表决选举董事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公告明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可推断章程未设置此类限制。
四、对公众的启示与建议
公司治理的合规要点
投资者的关注方向
若公司频繁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重大议案,投资者可要求公司说明: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章程条款解读、具体议案合规性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