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录井工可以用劳务人员吗-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合同纠纷

关于综合录井工是否可以使用劳务人员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煤矿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煤矿井下工作岗位,包括综合录井工等主营业务岗位,是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安全生产需要:煤矿井下工作环境复杂,风险较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有严格要求。劳务派遣工可能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熟悉度,增加事故风险。

  2. 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劳务派遣工往往在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正式员工存在差距,这不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3. 法规明确要求: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的硬要求。

针对您提到的综合录井工岗位,如果该岗位属于煤矿井下主营业务岗位,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是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煤矿企业应该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的要求,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煤矿企业还应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整体用工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

综上所述,综合录井工作为煤矿井下主营业务岗位,是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煤矿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