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合并审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一条款主要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了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
诉讼客体合并审理:我国法律并无诉讼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关于法院未经其同意对诉讼客体进行合并审理存在错误,进而要求将案件分案处理的主张,依据是不足的,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疑问,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