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表演者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但又相互关联。

区别

  1. 主体不同:

    •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以及依法享有作者著作财产权的继受者。
    •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组织,即表演者,他们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进行表演。
  2. 权利内容不同:

    • 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 表演者权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3. 产生依据不同:

    • 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手续或程序。
    • 表演者权则基于表演活动的产生而产生,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关联

尽管表演者权与著作权存在上述区别,但二者在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与传播中相互关联,共同起到保护和促进作用。例如,一部作品的成功传播往往离不开表演者的精彩演绎,而表演者的表演也离不开原作品的基础。同时,二者都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并可能受到强制许可的限制(如我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表演者权与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在主体、权利内容、产生依据上存在明显区别,但又相互关联,共同促进文化艺术创作与传播的发展。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