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表演者如何认定-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知识产权

在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认定主要依据其是否通过表演活动将作品以活的形式展现给公众,并因此成为著作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表演者认定的详细分析:

一、表演者的基本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的“表演”不仅限于传统的戏剧、音乐、舞蹈等舞台表演,还包括朗诵、演奏、演唱、演绎等多种形式,只要是通过表演活动将作品以活的形式展现给公众,都可以视为表演行为。

二、表演者的认定标准

  1. 实际表演行为:

    • 表演者必须实际进行了表演活动,即亲自将作品以活的形式展现给公众。这包括在舞台上、录音录像中、网络直播中等各种场合的表演。
    • 仅仅对作品进行准备或辅助工作,如排练、化妆、道具准备等,并不构成表演行为,因此这些人员不被认定为表演者。
  2. 表演作品的性质:

    • 表演者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这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各类作品。
    • 如果表演的内容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即兴演讲、日常对话等,那么表演者就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权。
  3. 表演活动的公开性:

    • 表演活动必须是对公众公开的,即表演者通过表演活动将作品展现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包括在公共场所的现场表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的公开传播等。
    • 如果表演活动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如家庭聚会、私人派对等,且没有对外公开传播,那么这种表演活动就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表演者也不因此享有表演者权。

三、特殊情况下的表演者认定

  1. 合作表演:

    • 当多个表演者共同合作完成一个作品的表演时,他们都被视为该作品的表演者,共同享有表演者权。
    • 在合作表演中,每个表演者都对表演活动做出了贡献,因此他们都应当被认定为表演者,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 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

    • 在某些情况下,演出单位(如剧院、乐团、舞蹈团等)也可以被视为表演者。这通常发生在演出单位组织演员进行集体表演,并以演出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公开传播时。
    • 在这种情况下,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支付演员报酬、保护演员权益等。

四、表演者权的保护

一旦被认定为表演者,就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总结与建议:

在认定表演者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实际进行了表演活动、表演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表演活动是否对公众公开。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表演者认定,如合作表演和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等,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您在表演者认定或表演者权保护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