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关系-赵建清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侵权纠纷

表演权与广播权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二者在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及法律保护上存在紧密联系,但也存在明显区别。以下从法律定义、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及典型案例四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权利来源与保护范围

  1. 表演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核心在于“现场表演”或“机械表演”(如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播放作品),保护的是作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被公众感知的表演行为。

  2. 广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其核心在于“无线传播”或“有线转播”,保护的是作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无线或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区别点:表演权侧重于“现场或机械表演”,广播权侧重于“无线或有线传播”。例如,歌手在舞台上演唱歌曲属于表演权范畴,而电视台播放该演唱视频则属于广播权范畴。

二、权利内容:控制行为与许可范围

  1. 表演权的控制行为

    • 现场表演:如戏剧演出、音乐会、朗诵会等;
    • 机械表演:如商场播放背景音乐、餐厅播放电影等。
      著作权人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或通过许可协议收取费用。
  2. 广播权的控制行为

    • 无线广播:如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
    • 有线转播:如酒店通过有线电视系统播放节目;
    • 公开传播广播作品:如餐厅通过扬声器播放电视节目。
      广播权的行使通常涉及与广播组织(如电视台、网络平台)的许可协议。

联系点:若广播行为包含表演内容(如播放演唱会视频),则可能同时涉及表演权与广播权。此时,权利人可要求广播组织同时获得表演许可与广播许可。

三、行使方式:许可模式与费用标准

  1. 表演权的行使

    • 现场表演:通常由演出组织者与著作权人或其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许可协议;
    • 机械表演:商场、餐厅等场所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法定许可费用。
  2. 广播权的行使

    • 无线广播:电视台、电台需与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并支付报酬;
    • 网络直播:平台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未经许可直播电影、音乐会)。

典型案例:

  • 某酒店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被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侵犯表演权,法院判决赔偿;
  • 某视频网站未经许可直播演唱会,被歌手起诉侵犯表演权与广播权,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

四、法律保护:侵权认定与救济途径

  1. 侵权认定

    • 表演权侵权:未经许可实施现场或机械表演行为;
    • 广播权侵权:未经许可实施无线或有线传播行为。
      若行为同时涉及两者(如直播表演),则构成双重侵权。
  2. 救济途径

    • 民事救济:权利人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
    • 行政救济: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投诉,要求查处侵权行为;
    • 刑事救济:若侵权情节严重(如以营利为目的、数额巨大),可能构成犯罪。

五、实务建议

  1. 对权利人:

    • 明确作品使用场景,区分表演权与广播权的许可需求;
    • 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2. 对使用者:

    • 使用作品前确认权利归属,避免未经许可使用;
    • 与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明确许可范围与费用。

总结:表演权与广播权虽均属著作权财产权,但前者控制“表演行为”,后者控制“传播行为”。实践中,二者可能因使用场景重叠而产生交叉保护需求。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权利管理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