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标的供应商确实有权质疑中标供应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被废标的供应商,作为采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若认为废标决定或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完全具备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
二、质疑的提出条件
被废标的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三、质疑的处理流程
采购人在收到质疑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处理期间,相关采购活动通常应暂停,以确保质疑处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若质疑成立,采购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若质疑不成立,应给予合理解释。
四、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被废标的供应商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内,完全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提出质疑时,应确保质疑内容的合理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若质疑未得到满意解决,还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