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权利人受到侵害结果发生地指的是什么地方-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权利人受到侵害结果发生地,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这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地点,以及在网络侵权中的特定发现地。具体来说:

  1. 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这通常也包括了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因为被侵权人在其住所地开展业务、拥有声誉,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商业利益损失、名誉损害等会在住所地直接体现。

  2. 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地点:这是指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出现的地点,如侵权盗版书籍销售地、侵权作品使用或传播地等。例如,若侵权盗版书籍在某一城市书店大量销售,该城市即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在此地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著作权人市场份额被侵占、经济利益受损。

  3. 网络侵权中的特定发现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确定结果发生地可能相对复杂。但通常,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用于经营活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均可能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所述,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权利人受到侵害结果发生地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可能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地点,以及在网络侵权中的特定发现地。这些地点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管辖、审理及法律适用均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您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