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哪些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特定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主要涉及合理使用的范畴。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梳理和分析:

  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 解释:个人出于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个人购买正版书籍后,在家中自行阅读、做笔记,或下载绘画作品进行临摹、存储音乐作品随时聆听。
    • 注意:这种使用应仅限于个人范围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公众传播,且应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2. 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时的适当引用:

    • 解释:在撰写影评、书评或阐述观点时,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来支持自己的论述。例如,影评中引用电影台词,学术论文中引用相关段落。
    • 注意:引用需“适当”,避免大量抄袭,且应指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作者等信息。
  3. 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

    • 解释:媒体在报道时事新闻时,为完整呈现事件,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例如,电视台报道艺术展览时拍摄并播出展览作品。
    • 注意:这种使用应在新闻报道的范围内,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时事性文章的转载:

    • 解释:报纸、期刊等媒体可以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注意:转载时应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和声明,不得擅自修改或删减作品内容。
  5. 公开集会上讲话的刊登或播放:

    • 解释:在公开的学术研讨会、政治集会上的讲话,若无作者禁止声明,媒体可进行刊登或播放。
    • 注意:这种使用应尊重讲话者的意愿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6. 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翻译或少量复制:

    • 解释:教师为教学需要复印少量文学作品,科研人员为科研项目翻译外文文献供内部参考。但不得出版发行或用于商业目的。
    • 注意:这种使用应限于教学或科研范围内,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 解释:政府部门为制定政策而查阅、引用相关学术研究报告等作品,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
    • 注意:这种使用应限于执行公务的必要范围内,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8. 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的复制行为:

    • 解释: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机构可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例如,复制古籍版本、古代绘画作品用于展览。
    • 注意:这种使用应限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9. 免费表演:

    • 解释: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非营利性表演。例如,社区文艺演出中的经典话剧片段表演。
    • 注意:这种表演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10.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解释:对广场雕塑进行拍照留念,对城市地标性建筑进行写生等行为,通常属于合理使用。
    • 注意:这种使用应限于个人欣赏或学习目的,且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或用于商业目的。
  11.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

    • 解释: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旨在促进文化传播。
    • 注意:这种翻译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盲文出版:

    • 解释:为保障盲人等视力障碍者获取知识文化的权益,可将已发表作品改编为盲文出版。
    • 注意:这种出版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且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重要提示:

  • 尽管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仍需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 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允许某种使用方式,则必须遵守这一声明,不得擅自使用。
  • 合理使用的界限是模糊的,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