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有哪些情形-徐佳佳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知识产权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教科书编写中的法定许可:

    •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实例说明:比如,某出版社在编写小学语文教科书时,可以不经某位作家的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的短篇故事作为课文,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并在教科书中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2. 报刊转载中的法定许可:

    • 法律依据: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实例说明:如果某篇时事评论文章在《A报》上发表后,未声明不得转载,那么《B报》可以转载这篇文章,但需要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 法律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此条主要针对非录音制品的播放,如电影、电视剧等,但实践中需注意具体作品类型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通常对于完整作品的播放更倾向于需要许可,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时事新闻报道中的必要引用等,但此处为概括性说明法定许可的一般原则)。不过,更准确的表述应聚焦于录音制品的播放及特定条件下的其他作品播放(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这已接近合理使用范畴)。在严格法定许可语境下,主要强调的是录音制品的播放。
    • 实例说明:某广播电台在播放一首已经出版的歌曲时,可以不经歌曲作者的许可,但需要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4.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 法律依据: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实例说明:如果某位歌手已经合法录制了一首歌曲并出版了录音制品,那么另一位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原歌曲作者的许可,使用这首歌曲制作自己的录音制品(如翻唱版本),但需要向原作者支付报酬,除非原作者明确声明不许使用。

法律建议与注意事项:

  • 在使用作品时,务必确认作品是否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以及是否满足法定许可的条件(如是否已发表、是否声明不得使用等)。
  • 即使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也必须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等)。
  • 如果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法定许可存在疑问,或者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得使用其作品,那么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避免侵权纠纷。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且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在严重的情况下,如大量盗版或恶意侵权,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如有任何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具体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