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使用作品的两种情况-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知识产权

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主要依据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况的详细解释: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 例如,个人为了提升绘画技巧而临摹他人已发表的美术作品用于自我练习,这种使用是出于个人目的,且不会对作品的市场传播和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2. 新闻报道和评论:

    •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如媒体在报道文艺演出时引用演出片段。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可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引用应合理,不能替代自己的创作内容或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如影评中引用电影经典台词。
  3. 特定媒体刊登或播放: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 公务和教育使用: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 学校在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中,可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如教师复印学术论文分发给学生。
  5.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使用:

    • 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如街头雕塑、公园壁画)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录像,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但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6. 公共文化服务: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单位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可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已发表的作品可进行免费表演,只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学校组织的文艺晚会、社区的文化活动。
  7.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促进文化交流。
  8. 无障碍方式提供作品:

    •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如盲文版本、有声读物)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保障特殊人群的文化权益。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编写出版教科书:

    •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2. 报刊转载、摘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需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按规定支付报酬。

重要提示:

  • 在所有上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下,使用者都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如果对自己的使用情况是否属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使用作品”的范畴存在疑问,或者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