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者许可 不得对作品行使哪些著作权利-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行使的著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复制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其作品,包括完全复制和部分复制,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或手段进行复制。

  2. 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出租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特别是对于那些以有偿方式出租的作品。

  4. 展览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陈列其作品,特别是对于那些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需要以展览方式呈现的作品。

  5. 表演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如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演出。

  6. 放映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其作品,特别是对于那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广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通过无线电波、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广播、电视、闭路电视等传播方式。

  8. 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络访问这些作品。

  9. 摄制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其作品摄制为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其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10. 改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改编其作品,包括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内容或创作出新的作品。

  11. 翻译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其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2. 汇编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形成新的作品。

这些权利都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将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著作权的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