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载明证据来源应如何质证-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1-08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载明证据来源,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质证:

  1. 证据合法性角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包括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说明。若证据未载明来源,可主张该证据因形式不合法而不应被采纳。具体可指出:
  • 证据来源是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核心要素之一,未载明来源的证据可能涉及非法取证(如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或无法证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明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间接说明证据来源合法性是证据效力的前提。
  1. 证据真实性角度
    证据来源的缺失直接影响其真实性认定。可主张:
  • 证据来源是验证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关键,例如物证需说明提取地点、时间、保管链条,书证需说明出处(如行政机关文件需载明文号、签发人),证人证言需说明证人身份及与案件关系;
  • 若被申请人无法补充说明证据来源,可申请复议机关要求其限期补正,或直接主张该证据因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不应采信。
  1. 证据关联性角度
    证据来源的缺失可能导致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可指出:
  • 证据需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未载明来源的证据可能无法证明其与争议焦点的联系(如一份未说明出具单位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合法性);
  • 引用《行政复议法》第24条,强调复议机关需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未载明来源的证据因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不应被采纳。
  1. 程序性抗辩角度
    可结合行政复议程序规则提出抗辩:
  •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被申请人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若其提交的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如未载明来源),可主张其未完全履行举证义务;
  • 若复议机关未要求被申请人补正证据,可申请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6条履行法定职责,或直接主张复议程序违法。

质证策略建议:

  • 书面质证意见:在提交质证意见时,明确列明“证据来源缺失”的质证要点,并附相关法律依据;
  • 当庭质证:若复议程序包含听证环节,可当庭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证据来源,若其无法回答,可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 补充证据申请: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可申请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来源说明,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注意事项:

  • 质证需围绕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展开,避免脱离法律规则的主观质疑;
  • 若被申请人后续补充证据来源说明,需及时审查其补充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调整质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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