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一方不同意调解,通常不需要专门制作特定名称的调解相关文书,但需在行政复议相关文书中记录调解情况及结果,具体如下:
- 若在行政复议受理阶段尝试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
- 行政复议机构会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者相关笔录中记录调解的提议以及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例如,在受理案件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将双方对于调解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调解方的理由等,详细记录在询问笔录中,笔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案件材料留存。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完整记录案件处理过程,另一方面也为后续可能的审理提供背景信息。
- 若在行政复议审理阶段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
- 行政复议机构会在《行政复议审理报告》中记载调解的开展情况以及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事实。《行政复议审理报告》是复议机构内部对案件审理情况的综合汇报文书,其中会详细阐述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审理过程等内容。当涉及调解环节时,会明确记录何时提议调解、调解的方式(如面对面调解、书面调解等)、不同意调解方的态度和理由等。这份报告对于复议机构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 同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可能提及调解情况。如果经过审理,复议机构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一方不同意调解而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会简要说明曾经组织调解但未成功的情况,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