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复合十五天内 按什么时间为准十五天-纪留芬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的十五天期限,通常是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期限起算点:

    • 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收到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如果对该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里的“十五日”是一个明确的期限,用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利。
  2. 期限计算方式:

    • 十五天的期限是从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收到结论的当天开始。例如,如果劳动者在5月1日收到了初次鉴定结论,那么其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就是从5月2日起算的十五天内,即最晚应在5月16日(假设5月16日为工作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 逾期申请的后果:

    • 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将视为放弃复核权利,初次鉴定结论将生效。此后,除非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否则一般不能再对同一鉴定事项提出复核申请。
  4. 实际操作建议:

    • 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来说,一旦收到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尽快审查结论内容,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决定申请,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总结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的十五天期限是从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复核权利。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期限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