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15日是怎么算的-王晶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劳动纠纷

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中的“15日”通常指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鉴定的时限。以下是具体说明:

  1. 法律依据与计算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鉴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需书面说明理由。

    • 工作日计算:15日指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若期间包含节假日,时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起算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而非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2. 特殊情况与延长规则

    • 材料补正: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鉴定委员会会要求补正,时限从补正材料提交之日重新计算。
    • 专家意见分歧:若专家组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可能需重新组织鉴定或委托其他机构协助,此时限可能延长,但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再次鉴定:若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时限仍为15个工作日。
  3. 实务建议

    • 保留凭证:申请人应妥善保管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面会明确记载受理日期,作为计算时限的依据。
    • 主动跟进:若超过15个工作日未收到报告,可联系鉴定委员会查询进度,要求书面说明延迟原因。
    • 法律救济:若鉴定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出报告,申请人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待遇核定的关键环节,时限计算直接影响权益实现。若您在流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如材料补正、时限争议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