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临时工的雇佣关系时,我们主要依据的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质要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认定
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时,我们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考虑:
形式要件:
- 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虽然书面合同不是雇佣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有书面合同可以更明确地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要件:
- 劳务与报酬的交换: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这是雇佣关系最基本的特征。
- 控制、指挥和监督: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 选任关系: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这体现了雇主对雇员的认可和选择权。
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以临时工为例)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在判定临时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我们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用工事实:
- 临时工是否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这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
劳动管理程度:
- 用人单位是否对临时工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如制定考勤规则、派单规则、薪资规则等,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经济从属性:
- 临时工的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是否为用人单位,发放金额是否由用人单位确定。这体现了临时工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
组织从属性:
- 临时工是否隶属于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或项目组,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这体现了临时工在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归属。
三、具体案例分析(以指导性案例238号为例)
在指导性案例238号中,外卖骑手圣某欢虽然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法院在审理时并未仅凭这些书面协议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人格从属性: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且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时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这体现了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的支配性劳动管理。
- 经济从属性:圣某欢的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这体现了圣某欢在经济上对江苏某网络公司的依赖。
- 组织从属性: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后,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这体现了圣某欢在组织上对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归属。
四、结论
综上所述,判定临时工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时,我们应综合考虑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来认定关系性质,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在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