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能否回原单位上班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原单位规章制度、开除原因及行政处罚性质,具体如下:
若原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被行政处罚者不得继续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原单位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明确将“受到行政处罚”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涉及道德瑕疵、岗位特殊要求等),则即使刑事立案阶段被开除后转为行政处罚,原单位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拒绝劳动者返岗。此时劳动者主张返岗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若原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或开除行为本身违法
特殊岗位的合规性要求
若劳动者原岗位涉及公共安全、金融监管等特殊领域(如教师、医生、证券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受过行政处罚”人员设定从业限制(如《教师法》第十四条禁止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刑者从事教师职业)。此时即使原单位同意返岗,劳动者也可能因无法通过行业准入审查而无法实际履职。需结合具体岗位性质及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判断。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开除通知内容、行政处罚类型、岗位性质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