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加故意这俩故意分别是什么意思-张羽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的“故意加故意”,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需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故意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每个共同犯罪人自身具有犯罪故意;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以下是对这两个“故意”的详细解释:

一、第一个“故意”:每个共同犯罪人自身的犯罪故意

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故意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没有每个个体的故意,就无法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1. 认识因素:

    • 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会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或法益。例如,在盗窃案中,行为人需明知自己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2. 意志因素:

    • 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出现;放任则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例如,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均积极谋划、实施杀人行为,期望被害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在某些盗窃案中,行为人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物损失,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第二个“故意”: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

除了每个共同犯罪人自身具有犯罪故意外,各共同犯罪人之间还需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还认识到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的,并决意参与其中。

  1. 意思联络:

    •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故意的重要体现,也是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关键。它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有沟通、协调,表明各共同犯罪人自愿、积极地参加共同犯罪活动。例如,在抢劫案中,负责望风的成员需知道实施暴力劫取财物的同伙是在进行抢劫,且自己的望风行为与抢劫行为是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的。
  2. 共同的认识和意志:

    • 各共同犯罪人应认识到他们的行为结合后会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并明确该整体行为将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同时,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例如,在集资诈骗案中,无论是策划者、招募者还是具体执行者,都应认识到整个集资诈骗行为会导致众多被害人财产损失,扰乱金融秩序,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故意的意义

共同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才能将多个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和定罪。同时,共同犯罪故意也影响量刑的轻重。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程度、参与犯罪的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其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

举例来说,在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的案例中,甲提议盗窃,乙丙表示同意,三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此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均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物损失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至少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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