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张家玺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劳动纠纷

在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是一个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到职工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属于工伤认定中“因工作原因”的典型情况:

  1.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 职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因执行本职工作而直接导致的伤害,如操作机器时受伤、搬运重物时扭伤等,均属于此类情况。
  2.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 职工在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也视为因工作原因。例如,被派往外地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执行特殊任务时受伤等。
  3.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 职工在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如制止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时受到的伤害,同样属于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
  4.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

    •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解决如上厕所、喝水、吃饭等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在合理场所内受到的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也视为因工作原因。例如,在单位厕所滑倒受伤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注意:

  • 上下班途中:虽然上下班途中本身不属于工作时间,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若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也可视为因工作原因(但需注意,这里的“因工作原因”是特指上下班途中的特定情形,与直接的工作行为有所区别)。

  • 居家工作: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需注意,利用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在认定“因工作原因”时,需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工作职责、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同时,也要排除那些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如职工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等导致的伤害,这些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