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安行政调解案件时,确实需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这一要求主要基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第八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一条款直接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参与治安调解时,其监护人必须被通知到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能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此外,从更广泛的行政调解角度来看,虽然《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能并未直接针对未成年人调解作出具体规定,但行政调解的一般原则,如自愿、合法、平等、诚信等,同样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调解案件。在这些原则下,确保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也是符合行政调解精神和实践要求的。
因此,无论是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具体规定,还是从行政调解的一般原则出发,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安行政调解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当在场。这一要求不仅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