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购买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承诺来免除。这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放弃参保协议”,还是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约定或承诺都是无效的。
进一步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即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或承诺来免除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法院判决明确支持了这一观点。例如,在某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虽然签署了《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及《承诺书》,明确放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但法院最终认定这些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无论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放弃购买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