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内企业发生调动时,认定劳动关系主要需从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具体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的过程来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一认定过程:
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员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即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的并存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取得公司股份,并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成为股东并不意味着就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并未禁止股东与劳动者身份的重合。因此,即使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只要其同时满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仍可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具体要素
在股份内企业调动时,认定劳动关系需考虑以下要素:
双方合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如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等。
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且该报酬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工作内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其工作是否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
股东登记:若员工持有公司股份,需考虑其是否已完成股东登记注册,获得完整的股东身份和权利。未完成股东登记注册的,通常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
案例一中,张某虽为公司股东,但提供了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名片、工作证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任职并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仲裁委据此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中,小张虽投资入股,但未完成股东登记注册,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报酬。法院判定小张与公司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其应得的工资等费用。
五、结论与建议
在股份内企业调动时,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双方合意、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工作内容以及股东登记等因素。若员工虽持有公司股份但未改变其劳动者身份,且满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则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企业而言,建议规范管理,明确员工身份和职责,避免以“投资入股”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对于员工而言,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