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亲生女儿在母亲生病时不管不问,住院接回家后也不问,母亲死后丧葬费她是否可以领取,这主要涉及到遗产继承和丧葬费用处理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亲生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这包括母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儿可以无条件地继承全部遗产。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女儿在母亲生病期间未尽到照顾义务,且母亲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未参与,而是由其他亲戚垫资操办。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纠纷时,会考虑多个因素来综合判断遗产的分配。
债务清偿:如果母亲在生病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等债务,这些债务需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女儿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清偿母亲生前所负的债务。
照料义务与遗产分配: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对于在父母患病期间履行了照料义务,或在父母死后进行了安葬的继承人,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给予其适当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体现法律对赡养义务的重视,以及对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公平对待。
丧葬费用的处理:关于丧葬费用,如果是由其他亲戚垫付的,这部分费用通常被视为母亲生前的债务,需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清偿。女儿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的清偿责任。如果女儿未参与丧葬事宜且未承担相关费用,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补偿垫付费用的亲戚。
具体到您的问题,女儿是否可以领取丧葬费,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丧葬费并不是一种可以“领取”的财产,而是用于支付母亲去世后丧葬事宜的费用。如果女儿未参与丧葬事宜且未承担相关费用,她无权要求领取这部分费用。相反,如果女儿继承了母亲的遗产,她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母亲生前所负的债务,包括丧葬费用(如果这部分费用被视为债务的话)。
综上所述,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但是,由于她在母亲生病期间未尽到照顾义务,且未参与丧葬事宜,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补偿其他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亲戚。同时,女儿需要承担母亲生前所负的债务,包括丧葬费用(如果适用的话)。因此,她不能简单地“领取”丧葬费,而是需要在遗产继承的框架内处理相关费用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