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初查阶段可以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吗-翟芳桐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初查阶段,一般不可以直接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初查阶段的法律性质与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初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程序。此阶段尚未正式立案,侦查权未全面启动,因此原则上不得使用《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正式侦查措施。这一限制旨在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 例外情形:紧急情况下的证据调取
    若初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被隐匿或转移等紧急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实施紧急调取。但需注意:

    • 必须满足“情况紧急”的实质要件;
    • 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 调取范围仅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
  3. 实务建议

    • 初查阶段优先使用询问、勘验等非强制性措施;
    • 确需调取证据时,应评估紧急程度并完善审批手续;
    • 避免以初查名义变相开展侦查活动,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情况,我将结合证据类型、案件阶段等要素提供针对性分析。